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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09

宁政办发〔20169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贯彻城市低影响开发理念,扎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立足我市自然条件,着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美丽城乡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更新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坚持生态方法与工程手段并重,“绿色”措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实现城市排水由“快速外排、末端集中”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的转变。在城市各层次、各相关专业规划编制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科学确定海绵城市有关控制目标及指标,并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管控条件。 

  (二)生态为先。严格城市蓝线和绿线管理,加强对河湖、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积极采用自然排水方式,充分发挥城市自身对雨水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作用,提升城市水生态的自然修复和循环能力;加强城市开发管控,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努力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雨水径流特征接近开发建设前。 

  (三)因地制宜。结合我市不同片区的城市功能布局、水文地质条件、水环境需求、基础设施状况等,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筑等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类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的功能、造价、景观效果,因地施策,合理采用不同工程建设措施和生态技术方法,安全经济高效地构建海绵型雨水系统。 

  (四)统筹建设。城市新开发片区及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老旧城区结合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小区整治出新、排水达标区创建、积淹水片区改造、河道整治等项目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五)建管并重。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局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科学有序推进城市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强化已建成雨水设施的移交养护,积极构建海绵城市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考评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建成雨水设施的综合效益。 

  三、总体目标 

  统筹考虑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和雨水资源利用需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排水防涝、城市防洪标准达规划指标要求。逐步缓解城市雨天积水、水体黑臭、热岛效应等现象。现阶段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内涝防治和面源污染削减为主,以雨水资源利用为辅。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规划计划编制 

  加快编制《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行动计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目标、指标要求。各建设主体应同步做好海绵城市项目储备,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实施计划。(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气象局,各有关区、园区) 

  (二)研究制定技术指标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要求,抓紧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体系,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我市各层级规划编制中落实,并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职能部门的技术审查提供指引。(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三)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自2016年起,我市各类园区、新区、成片开发区域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统筹实施低影响开发系统。 

  1.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推广屋顶绿化,鼓励住宅小区实施屋顶绿化。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多个住宅小区联合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成后应实施专业化维护。新建、改建(含实施出新改造、环境整治)的小区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不得低于40%,公共绿地中须含有不低于10%的下凹式绿地。(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2.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化带鼓励采用生态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低影响开发设施应设置溢流系统与市政雨污水管道相衔接,确保排水通畅。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应根据竖向布置、雨水水质等条件,选配耐淹、耐污能力较强的本土植物。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雨水下渗对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横坡宜坡向绿化带、绿地,增强绿化带、绿地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新建城市道路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且透水铺装率应不低于80%。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鼓励采用透水铺装,透水铺装率应不低于30%。路幅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应结合附属绿地建设配建雨水蓄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广场、停车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率应不低于4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建委、水务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3.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 

  加快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海绵体地表面积。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调蓄设施等,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逐步推广利用雨水调蓄设施进行园林绿地灌溉,强化雨水综合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设施应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公园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50%,改建、扩建公园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30%。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要有10%作为下凹式绿地。城市公园的绿地中至少要有30%作为下凹式绿地。(牵头单位:市绿化园林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委、规划局、建委、水务局,各有关区、园区) 

  4.海绵型水系水环境建设 

  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涝泵站及新整治城市河道设计暴雨重现期应达20年以上。中心城区内涝防治设计暴雨重现期应达50年以上。实施雨污分流,严控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推进沿河截流干管改造与切换,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实施河道环境整治,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山洪截流,科学利用雨洪资源。规范重点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设施、入河(江、湖)排口等加强日常管理和治理。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超规排放。至2017年,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至“十三五”末,基本建成水安全保障可靠、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健康优美、水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水环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建委,各有关区、园区) 

  (四)完善开发建设管理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实施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各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水务、财政、环保、交通、绿化等领域配套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水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绿化园林局,各有关区、园区) 

  (五)建立智慧海绵信息管理平台 

  按照“智慧南京”建设要求,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降水动态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雨水动态监控和综合调度,为海绵城市管理提供信息保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气象局,各有关区、园区) 

  (六)积极推进国家、省试点城市申报 

  加强与国家、省住建、水利和财政等部门对接,按照要求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推进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示范项目尽早启动实施,争取入选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区、园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统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计划统筹、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市级项目协调推进等工作。各区(园区)和相关部门按照辖区及职能分工具体承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先行试点示范 

  以国家级江北新区、中新生态科技岛开发建设和我市枢纽经济区建设为契机,着力推进江北新区中心区、江心洲生态科技岛及南部新城红花—机场片区的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探索出一条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之路。各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积极借鉴成功经验,全面有序开展区域海绵城市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 

  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在财政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维护。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筹备和运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 

  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年底考核。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推进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制定相应督查考核细则,定期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五)加强宣传培训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宣贯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现场观摩、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与先进城市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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