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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或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发布日期:2014-12-29

 日前,住建部下发通知,就《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征求意见,允许具有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通知对申请人执业资格要求、申请注册条件、注册工作程序、业务培训监理组织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今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就曾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建立完善法规制度,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根据监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部里考虑,允许具有一定条件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真正把监理的作用发挥出来。”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允许具各一定条件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执业资格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2、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实践经验;
  3、担任过两个以上项目(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4、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完成8学时监理业务培训,一级建造师完成4学时监理业务培训;
  5、无执业行为不良记录。
  三、注册工作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应提供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聘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执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的注册工作程序。
  四、其他
  监理业务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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