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在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南京市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内容
对施工企业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市场、质量、安全、实名制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三、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南京市建筑市场动态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申报。登录方式:“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sjw.nanjing.gov.cn/),点击“南京市智慧城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后,点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进入“南京市建筑市场动态信用评价管理平台”,点击“良好信息上报”。企业仅需在“系统”中按要求填报良好信息,上传正式文件并附官网链接。非本市范围内的良好信息,须填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的相关信息和链接。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查询操作手册。
四、时间安排
企业于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登录“系统”完成信用信息填报,逾期不能填报。
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于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完成信用信息录入,2025年1月8日前完成审核。
市建委各部门于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完成信用信息录入,于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信用信息审核。
市建委于2025年1月13日—1月17日公示结果。
市建委于2025年1月18日—1月24日根据公示反馈信息调整并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以上时间为计划安排。
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市级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的录入部门须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五、结果应用
鼓励招标人将参评企业的信用结果作为评审因素,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所占权重为8%、9%、10%,具体评审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六、其他事项
预拌混凝土信用评价标准由南京市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发展中心另行发布,园林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另行发布。
市建委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结合市场反馈,对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
2.关于信用评价标准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3.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