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市政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宣传和树立市政先进企业典型,激励会员企业争先创优,促进市政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优秀市政企业”是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奖。获奖单位在行业自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应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优秀市政企业奖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愿申报、程序规范、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申报优秀市政企业的单位,必须是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养护、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混凝土构件等企业,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而且是本协会按时缴纳会费的合格会员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及资质等级。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践“四个全面”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用。
第七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无经济违法行为,工程或产品交验合格率为100%。
第九条 参评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实行考核制度,对考核排名靠前的企业在参评“优秀市政企业”时优先推荐,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由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市政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会员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条件,自愿向协会秘书处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南京市优秀市政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报“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登记表,申报企业另须提供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状况的5-10分钟影像资料一份。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汇总、初审及组织专家抽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经专委会主任会讨论,市质监部门把关,会长会复核,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定,综合评选出优秀市政企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照南京市政行业自律公约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获“南京市优秀市政企业”称号的单位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十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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