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区年底前要基本完成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
据了解,这次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把“与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确定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自治区政府调整、整合的部门,盟市、旗县(市区)政府也要进行调整。按照中央要求,旗县(市区)政府机构限额最多不超过24个。
会议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变化情况,重新调整核定各部门的行政编制,各级不得突破自治区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量,也不能新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能超出自治区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同一层级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不能混用,不能自主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更不能给行政机构核定事业编制,超编人员要按规定消化;在领导职数的配备上,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在上级下达的总额内按机构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不允许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同时,不允许擅自将苏木乡镇或街道的行政编制划给旗县(市区)使用。各地不得在限额外另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现有的要进行清理规范。改革结束后,各部门要重新进行“三定”工作,即定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通过“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把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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