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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6-09-02  浏览量:

 

南京市政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行业自律,规范市政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政市场秩序,保护市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行业的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市政行业的具体情况,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从事我市市政施工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四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优质产品。
第五条 市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 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质工程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十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十一条 重信用、守合同,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信誉至上,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所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则。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公约实施及违约惩戒
 
第十六条 本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督导、检查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工作。
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牵头组成专门调查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有关评优资格;  
  
(四)行业内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五)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六)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七)情节严重的,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建议给予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起草,报会长会审查修改,经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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