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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09-06-29  浏览量: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已在“中国上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市民和各单位可就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前期管理要求、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工地生活和卫生环境、对文明施工相关违规行为的监管等重点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政府法制办城建法规处,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fzbcjc@shanghai.gov.cn。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相关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背景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重要标志之一。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本市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建设数量、施工规模均在高位运行,全市在建工程达到万余项,世博工程、虹桥枢纽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已全面展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994年5月24日,市政府发布实施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文明施工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市建筑工地文明形象、对市民生活的影响程度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随着本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10年世博会的日益临近,这些都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本市文明施工管理仍然面临着若干问题急需解决,主要体现在:一、部分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措施未有效落实,造成工地及周边环境脏乱差,施工现场噪声、扬尘等扰民情形突出,市民对施工不文明现象反映强烈,需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二、受当时施工条件限制,对文明施工措施的标准和要求较为笼统,一些行之有效的文明施工措施未能及时纳入管理范围,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三、部分管理模式与当前建设市场的管理要求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予以梳理,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
  为此,拟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形成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提升本市文明施工总体水平,化解施工与市民之间存在的矛盾,积极适应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和世博会举办的需要。
  二、《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草案)》拟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与现行《暂行规定》相比,除了传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外,《规定(草案)》的管理范围还包括房屋修缮、房屋拆除和施工配套等施工。其中,施工配套主要是指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配套服务的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站,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和钢模板、钢管、扣件加工场站等(《规定(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文明施工措施费
  经费是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重要保障,《规定(草案)》改变现行《暂行规定》有关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规定在约束力和操作性上的不足,拟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文明施工措施费”明确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用途;二是建设单位有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及时拨付费用的义务;三是加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职责(《规定(草案)》第六条)。
  (三)关于施工前期阶段的管理
  《规定(草案)》在总结目前本市已推行做法的基础上,拟在施工的前期准备阶段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建立现场踏勘和周边沟通的制度。拟明确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方案前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踏勘周边建筑,采取降低周边影响的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走访施工现场周边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组织与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妥善解决居民合理建议和要求。
  2、为从源头减少施工对周边的影响,拟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勘察文件,并满足建设工程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明确实施技术性保护的设计方案和措施。
  3、明确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拟要求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对于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有权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规定(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
  (四)关于施工现场的管理
  《规定(草案)》拟围绕“门、墙、网、声、光、尘”等文明施工中的核心环节,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详细要求:一是对工地围档,从使用材质、高度、与建筑物距离、路栏式围档使用范围、围档大门设置等方面明确了技术要求,以确保工地围档设置的连续、稳固和封闭;二是对围网和脚手架,强化了材质的使用和日常的维护;三是对噪声和扬尘,落实作业设备设置、搅拌区域限制、喷淋降尘和地面硬化处理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噪声和扬尘的产生;四是增加对排水设施和泥浆排放的要求;五是对建筑渣土垃圾的堆放、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防尘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
  此外,对于影响市容环境较大、市民反映较强烈的道路管线施工、拆房施工、夜间施工、占道占地施工以及施工配套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规定(草案)》拟分别作出细化规定,从管理制度和作业方式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力求将噪声、粉尘和照明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确保市民的通行安全(《规定(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工地生活环境的管理
  保障和改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对于完善施工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节能降耗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草案)》拟对工地的就餐、饮用水、住宿、盥洗、厕所、生活垃圾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草案)》第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规定(草案)》拟对草案中违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行为,明确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排水、拆房、夜间施工管理等行为,分别由水务、房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赋予单位和个人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与现行《暂行规定》相比,《规定(草案)》的处罚范围更为扩大,管理手段更为多样,有利于全方位地及时遏止各类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发生(《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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