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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规划条例提交审议 改规划造成损失要补偿
发布日期:2009-05-31  浏览量:

     绿地变成了停车场,幼儿园变成了超市……如果北京市民再遇到这种因规划修改而利益受损的情况,可以用法律讨个说法了。今天(21日)上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北京市规委主任黄艳告诉记者,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拟将与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同时实施。


    新增“城乡规划的修改”一章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说,《城乡规划法》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和要求。在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划修改是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影响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议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城乡规划的修改”一章,共六条,在内容上既体现《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修改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同时根据本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评估期限、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规划修改后的公布等问题作了规定。

    城乡规划改后应重新公布

    条例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条例还规定,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应向规划部门查询。

    按照该条例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不公示工程许可最高罚万元

    该条例还对公示作出了要求,规定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物业有权制止违法建设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力度,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报告。

    北京将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拟于明天上午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规委主任黄艳告诉记者,本市城市化进程较快,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部分村庄将被纳入城镇地区,成为中心城、新城或者镇的组成部分;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一些村庄将被撤销或者迁建。但在规划实现前,这些地区既不能按照城镇地区也不能按照农村地区进行管理,相关建设活动受到限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基层反应强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议,针对农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或者村庄被撤并前的过渡期间的实际需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保证这些地区生存发展的合理要求,也为城市的发展和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据此,条例规定,“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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