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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Traok Association,缩写NME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南京地区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养护、管理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和混凝土构件等行业的企业及同业经济组织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聚福园88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授权,参与有关市政工程发展、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等论证,参与制定有关市政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等。

  (二)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三)组织会员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的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以及本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

  (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委托,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评选先进,树立样板,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络工作,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考察活动。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经营活动关系。

  (七)结合市政行业的改革发展和会员单位要求,组织技术攻关,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和相关单位委托的项目评估等活动。

  (八)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行业有关部门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职能及有关事宜。

  (九)加强信息交流,搞好协会刊物编辑出版和网站的运行工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全体会员单位宣布新会员;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报告协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选举出的三分之一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四)至(九)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受委托副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副会长分工负责制,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受委托的副会长代行其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市政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七)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协会逐步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业务指导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担任协会工作职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参加会议和活动,不执行会议决议,不履行职责等不利于协会工作的行为;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监事可以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也可以由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帮助和指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会长会议事制度,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单位,作为秘书处的支撑和依托,并负责秘书处总体运转。设驻会常务副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会工作方案的拟订研究工作,负责拿出相应工作方案,递交会长会议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建议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协会公开招聘或会员单位派驻。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工资由协会统一发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秘书处提出,会长会确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对社会团体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的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具体缴纳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返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8日十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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